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视上述是否保本情形处理。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人数20,从事网站制作,广告代发布,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开发,主要是人力成本,其中网站制作,广告发布,技术服务很多都是外包给别人做,资产四千多万,其中专项款两千万,注册资本一千五百万,对外投资银行990万,年盈利20万左右,这类公司如何做到全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公司小,但想合理正规的做预算管理,有什么好的方法?则就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年盈利20万左右根本不算盈利高,还是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微企业。
应该是谁付款就挂谁的明细账。
在16年有一笔收入业务,正常分录是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销项税。但由于会计手滑,将主营业务收入错计为银行存款,造成16年的企业所得税少缴纳,但是增值税没少缴纳。如果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需要产生很多所得税的滞纳金,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更正这笔业务吗?错账更正的话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核算。
参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公司购买银行理财取得保本收益是要交增值税的。
我是劳务派遣小规模公司。计提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7619.05 应交税费增值税380.95 贷应付账款8000。计提工资时的数额是根据应付账款8000元计提,还是根据主营业务成本7619.05计提?我在纠结这个问题。您好,我来帮你解开这个心结。其本质原因是,抵减增值税的金额,不能再重复计入成本。可能会有人说,因为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17元进项税可以抵扣。劳务派遣是差额征税政策,支付的工资成本可以抵减收入,实际上相当于进项税的作用。您再仔细琢磨琢磨,有什么问题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