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能否不缴所得税
《财政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接下来仲企财税为大家介绍‘【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解答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能否不缴所得税?’搞不懂的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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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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