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一位朋友小陈,准备和他同学小李一起创业,在入股的时候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崇明公司注册资本到底是多点好,还是少点好呢?
小陈找到我的时候公司已经注册好了,注册资本是500万,但是小陈和小李现在只打算分别投资10万元,也就是说这500万的注册资本,只实缴20万,另外480万是认缴。我问小陈为什么把注册资本弄这么大,是不是以后有什么规划,小陈说也没有规划,会计说注册资本大点好,以后比较方便,我们也觉得大点好看,所以就注册的500万。
那注册资本究竟是多点好还是少点好呢?想要解答这个问题,重点是要知道,注册资本认缴500万,我们只实缴20万,有什么风险。
首先关于认缴和实缴的问题,是由于《公司法》在2013年作出了修改,原实缴制变成了现在的认缴制(特殊行业除外)。原《公司法》要求崇明公司注册的时候,至少要实缴注册资本的20%,剩余的在2年内缴足。即崇明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注册的时候必须要交100万,剩下的400万2年内缴足。
而修订后的《公司法》去掉了这些要求,即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注册的时候可以一分钱都不交,这500万什么时候缴足,可以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约定10年、20年,甚至是100年都是可以的。
那认缴500万,只实缴20万,究竟有什么风险呢?
一、关于未缴足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该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即公司注册资本500万,股东约定3年内缴足,小陈认缴了其中的100万,但是3年后还是没有把钱交到公司,那么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小陈把100万交到公司。
对于债权人来说,假设公司欠债权人300万,公司的财产只能还其中的200万,那么剩下的这100万,债权人可以要求小陈来偿还。
有的朋友会问:“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什么意思,如果股东之间约定认缴的期限是2029年,那现在才2019年,算不算“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这里要提到一个概念“加速到期”。
“加速到期”意思是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股东完成出资义务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即原本约定2029年到期,但出现了某些情形(这里的情况包括公司破产、解散,如公司2020年破产,那么2020年,股东就要把认缴的出资补足。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形,就是公司在未破产、解散时,债权人能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加速到期)。我认为分两种情况(纯个人观点,并无法律明确规定):
第一,如果你的认缴期限约定为2年、3年这种在常人看来很正常的时间内,我认为不能“加速到期”;
第二,如果你的认缴期限约定的是100年,也就是股东可能死了都不用缴足,这种明显存在一定恶意的约定,我认为可以“加速到期”。)
二、关于“抽逃出资”的风险
有这些风险在,那我能不能先找朋友借点钱完成出资义务,再想办法将钱转出来还给朋友呢。有种想法的朋友要慎重,因为搞不好就变成了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了四种常见的抽逃出资情形,分别是“(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类似,包括返还出资和补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关于丧失股东资格的风险
如果股东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了全部出资,在经公司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缴纳或返还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资格。即小陈认缴了100万,但是一分钱都没交,或者一开始交了,但后来又把100万全部抽回,那么小陈有可能会被公司除名。
除此之外,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在公司利润分配、新股认购、表决权等方面受到限制。所以,“认缴”不等于“不缴”,认缴多少的注册资本,就意味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果一开始有长远的规划,今年投多少,明年投多少,那注册资本可以适当的大点,这样不用频繁的增资扩股。但如果原本就没打算投很多钱,只是觉得注册资本多点好看,最终可能会得不偿失。所以我建议大家在崇明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不要盲目求大,应量力而行。
部分法条:《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