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注册中外合资公司的特殊性,财产评估成为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时的必要证明。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
书);
5、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
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i]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