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正文

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事情真相是这样的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01-27 00:45:02
  • 0人看过
  • 0条评论
报告编号:NO.20230127*****

您好,您所浏览的是关于 ***** 的问题...,【解决方案】***** 【流程和费用】*****

获取完整报价方案
近日,相信一部分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疯狂被《**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文章和图片的刷屏,提醒大家:这是谣言,误导群众!退一万步讲,就算要有先开票后付款就定罪量刑的说法,也不会是**来开这口,原因很简单,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明显“更专业”。云帐房通过以下四个问题下面给大家进行详细的分析: 1、先开票后付款并不等于虚开发票,而最高院的定罪量刑的是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最新规定。所以,先开票后付款不会定罪量刑,造谣才真的会!

近日,相信一部分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疯狂被《**颁布增值税专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文章和图片的刷屏,提醒大家:这是谣言,误导群众!大家不必恐慌!

首先,很多人还不知道**的原文是怎么说的,其实原文很短,我们来好好看看。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界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用《**关于市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1个人4只眼睛看了8遍最高法院原文,都没有看到『先开票后付款』抑或是『付款』这样的字眼!我和我的隐形眼镜都惊呆了!不知道造谣者的想象力从何而来!

在商业行为中,先开票后付款的也很多。因为付款方(买方)怕自己付款后,卖方倒闭了或者跑路了,拿不到发票,所以要求卖方先开票,这也是人之常情的事,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哪一方在谈判中更强势,决定了开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

退一万步讲,就算要有先开票后付款就定罪量刑的说法,也不会是**来开这口,原因很简单,在这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明显“更专业”。

云帐房通过以下四个问题下面给大家进行详细的分析:

1、先开票后付款并不等于虚开发票,而最高院的定罪量刑的是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最新规定。

谣言移花接木,先把开发票后收款默认为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然后把最高法院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嫁接给它,逻辑就是错的。

2、什么是虚开发票?说白了就是假的,不真实的开票行为。

我本身并没有和你发生经济业务,却要给你开票—无中生有。

我确实和你有发生经济业务,但是却开具了和实际经济业务不相符的发票—有而不实。

我和你发生了经济业务,你却让其他人给我开票—张冠李戴。

3、最高院的发文并不是什么发票新规,发票新规有税务总局呢,其只是对虚开发票量刑标准做了修订,而什么是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规定,绝对没有说先开票就是虚开。

4、什么时候开票是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来定的,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就算没有收款也需要开票,现实生活中,先开票后收款是普遍现象,也是正常商业行为。

所以,先开票后付款不会定罪量刑,造谣才真的会!云帐房整理此篇文章帮助让更多的人了解事情的真相!

0
喜欢的话,不妨鼓励一下哦~
猜你喜欢:
超经营范围了能不能开票?
营业执照没有的经营范围,能开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一年开票超限额如何免税?
讲解未开票收入下月开票如何调整申报表
分析开票软件打开时检测不到税盘
未开票收入申报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为了帮助您快速解决问题,建议咨询我们的专业财税顾问,为您推荐以下顾问~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相关标签
园区招商工商注销资质代办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仲企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