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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退税会计处理有何技巧?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04-18 1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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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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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报关出口的样品,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并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后,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收购的货物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次出口,需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进货分批申报单录入。所以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80日内认证,建议外贸企业早认证,可早日有电子信息,就可以较早办理退库。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和退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那么外贸企业退税有何技巧?

一、报关单与发票单位不符能否能申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不相符的,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二、一般纳税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适用何种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三、样品报关出口的,是否需要开具出口发票?是否可以申报退免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报关出口的样品,企业在取得出口报关单并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后,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四、外贸企业分批出口具体操作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只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分多次报关出口?须多次申报出口退税,可以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作为以后申报退税的凭证。除了第1次申报出口退税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以后批次申报出口退税时可以《进货分批申报单》代替增值税专用发票。举例说明:外贸企业出口后,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个批次申报出口退税,第1个批次申报出口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第1批次的《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其他资料;第2次申报出口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第1批次的《进货分批申报单》、第2批次的《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外贸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那外贸企业如何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录入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收购的货物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次出口,需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进货分批申报单录入。具体操作步骤: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进货分批单申报录入,录入第1个批次时,录入项号后,分批次数默认为01;录入第2个批次时,录入项号后,分批次数自动默认为02,点击“打印分批”按钮,打印出纸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目前不能生成电子数据,不需申报电子数据。

五、发票早认证,退税更及时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这是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规定的,目前该条规定已作废,所以现在已不执行该规定。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所以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80日内认证,建议外贸企业早认证,可早日有电子信息,就可以较早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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