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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允许查账,小股东该怎么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04-29 0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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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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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对股东知情权的介绍可知,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基本权利,因此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以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具体内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大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时,只要经股东自愿同意,则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应属有效。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很多小股东将钱投入到公司后,并没有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全让大股东运营公司。结果一年年过去了,小股东既不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状况,也不清楚公司是盈是亏。更可怕的是,小股东一提到分红,大股东拿出所谓的账本一看:好家伙,年年亏损!别提分红了,投进去的钱也打了水漂。

此时小股东们的脑海里肯定也充满了大大的问号:“经营情况真的是这样吗?”要了解“真相”,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查账,当小股东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下,若公司不答应查账,股东要怎么维护知情权呢?今天我们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公司在经营管理运行中会形成很多文件及档案材料,股东作为所有权人可以查阅,该权利为股东的知情权。知情权也叫资讯权,是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及档案资料的基本权利。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以上对股东知情权的介绍可知,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资格,这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基本权利,因此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以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一般情况下,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其知情权随之丧失,也不应再具有相应诉权。但是,如果原股东有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关材料,仍然可以行使知情权,与之相适应的诉权也应当受到保护。

2、股东要求查阅的内容有前置程序要求的,股东应先履行前置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不受限制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辅助行使知情权。

股东查阅权的核心内容是公司重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这些信息,既涉及公司会计事实,也关涉公司管理的合规性。由于股东缺乏必要的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在没有专业第三人辅助的情况下,其股东知情权必将难以有效行使。因此,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具体内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大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时,只要经股东自愿同意,则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而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应属有效。

5、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认为股东查阅资料有不正当目的的,应提供证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向公司说明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提供证据。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三十三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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