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五、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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