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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应进行事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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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应进行事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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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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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以下相关资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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