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利率较高的话,在账务上怎样处理比较好?您好,第一问属于法律上的问题,我只能提些个人看法。个人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个人借款,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法律待遇应该是一致的。利率较高,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出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利息发票,方可税前扣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业务描述如下:我公司部分生产设备,目前还在使用,尚未计提完折旧,从资金周转合规考虑,我公司将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售后回租,操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业务,大概情况,账面价值大概1.4亿,出售价值大概2亿,租赁期限5年或7年,按照季度支付租金,利率6%,期满后回购价格1亿。问题1.融资租赁认定的标准?
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按照独立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如营改增之前,广东省规定上海市的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取得收入应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也应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开发票,公司可凭个人的代开的发票在税前列支相关利息费用。营改增之后,未见相关调整政策出台,具体到哪个税务机关开具,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税局。
如果上述个人属于非关联关系,则税收法规更无禁止无息借款。
老师你好,我司借款给关联公司,金额上千万,该笔借款是2011年发生的,当时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12%。谢谢 当前本金、利息均无法收回,建议与关联企业签订债务重组协议,贵司放弃本金、利息。就贵公司所述情形,税务机关如提出质疑,可与其沟通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