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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一大批财税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2-08-20 01: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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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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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政策要点: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税前扣除的关系、种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目录及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政策要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政策要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58号

政策要点:

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 55号

政策要点:

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财税 [2017] 38号同时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政策要点: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税 [2017] 39号

政策要点:

2018年7月1日起,对本通知中所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政策要点:

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科技人员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现金奖励税收优惠相关事项,包括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起始计算时间、备案申报的要求、选择适用现金奖励的计算方法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政策要点: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税前扣除的关系、种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政策要点:

为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8年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规程》分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本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国税函[2000] 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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