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正文

注意了!11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有变化!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03-04 15:00:01
  • 0人看过
  • 0条评论
报告编号:NO.20230304*****

您好,您所浏览的是关于 ***** 的问题...,【解决方案】***** 【流程和费用】*****

获取完整报价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这些措施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两增加——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两调整——

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新措施有哪些新变化?逐条为您梳理↓↓↓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出台背景: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方式: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增加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相关知识: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相关法规链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0
喜欢的话,不妨鼓励一下哦~
猜你喜欢:
丢失发票不用慌张,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进行补救:
好消息!国税总局刚刚发布!支持民企税收26条减税措施来了!
更多减税降费措施落地 专家:减税降费获得感将加速显现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增值税三项改革措施促使实体经济受益
关于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的问答
为了帮助您快速解决问题,建议咨询我们的专业财税顾问,为您推荐以下顾问~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相关标签
园区招商公司转让公司审计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仲企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