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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中介用“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4-03-30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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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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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提供的公司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导致公司“地址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女子郭某将代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地址租赁费。协议签订后,代办公司为郭女士注册成立了A公司。商贸公司到庭应诉表示,不同意退还郭女士费用。商贸公司在与郭女士签订《代办协议》时,双方就提供地址用于注册公司,但不实际经营达成一致,商贸公司与郭女士应能预见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分离的后果,因此,双方对经营异常均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后,郭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认为提供的公司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导致公司“地址异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女子郭某将代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地址租赁费。近日,松江法院审结此案,认定郭某和代办公司对“地址异常”均存在过错,判决代办公司返还部分费用4000元。

2016年,郭女士从原单位辞职,准备创业,需要新注册公司。但当时郭女士还没有找好公司的办公场所,正在发愁的时候,代办公司的销售人员告知郭女士,可以通过“租赁”注册地址的方式,先把公司注册上,然后再慢慢找办公场所。

商贸公司给郭女士出示一张示意图,显示一个厂房被分割为A、B、C、D、E五个区域,每个区域里被密密麻麻分割成上百个房间,每个房间大概3平米左右,郭女士可以“租赁”其中的三平米用于注册公司。郭女士考虑了一下就同意了,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代办协议》,“租赁”该地址用于注册公司,期限为两年,商贸公司保证该地址有效,郭女士支付费用1万余元。协议签订后,代办公司为郭女士注册成立了A公司。郭女士自己则在松江区马驹桥镇租赁了一处办公室,用于公司实际经营。2017年6月,在工商局的抽查中,因无法通过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联系上郭女士名下公司,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郭女士认为,商贸公司为其提供的是“虚拟地址”,导致其经营异常,应退还其地址租赁费11 520元。

商贸公司到庭应诉表示,不同意退还郭女士费用。商贸公司只是提供地址供郭女士注册公司,该地址是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问题。郭女士名下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原因是异地经营,与注册地址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女士与商贸公司签订《代办协议》时,其并未实际看过实际的地址,但知晓该地址只有3平米,因此,双方就租赁地址用于注册公司,但不实际经营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关于郭女士名下公司经营异常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的注册地址应该与实际经营地址保持一致。现郭女士将公司注册登记在涉案合同地址,但实际在马驹桥镇办公,导致在工商局抽查时,无法通过注册地址联系上郭女士,导致公司被列入地址经营异常,故郭女士对地址异常存在过错。商贸公司在与郭女士签订《代办协议》时,双方就提供地址用于注册公司,但不实际经营达成一致,商贸公司与郭女士应能预见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分离的后果,因此,双方对经营异常均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令商贸公司返还部分费用4000元。一审判决后,郭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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