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一直是实际发放时才做账,因此有差异,现在要在2018年账上做年度调整(2016年跟2017年的)。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付职工薪酬;借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付职工薪酬明细有余额怎么解决?做什么分录冲平?17年12月工资做在18年,分录是借管理费用,贷现金。这笔分录需要冲红,然后作损益调整分录吗?
最近关于劳务费个调税的起征点800元讨论较多,请问现在有调整的消息?如果都归入工资总额,相对应的社保及公积金增长较多。是否有比较好的办法来处理这种问题?另外,有人问我,事业单位每个月发放2-3次工资(奖金),他们的个调税是怎样缴纳的?我觉得应该是不管分几次发放,均应纳入工资总额,每个月申报一次缴纳个调税。你好,问题已知悉!
适用特殊性 税务处理 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按特殊性 税务处理 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 资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实质上还是个人收入同样交个税。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老师您好,在2018年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包含2018年12月工资但2019年1月支付的部分么,还是这部分必须做纳税调整?包括,因为这部分在2019.5之前支付了,汇算清缴前就可以扣除,不用做纳税调整。
老师,你好1.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选择了差额征收说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方理解应是可抵扣的工资社保开不了专票,管理费是可以开的,增值税差额专用发票是有的吧!根据差额发票开具规定,可按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关于暂估工程缴纳从价房产税的问题。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请教各位高人,我公司之前是1月发上年12月工资2月15日完成个税申报即1月实际发放的工资。现换财务老师,说要1月发1月工资,2月申报1月工资。现在碰到问题是1月月头发了12月的工资,1月31日又要发1月工资。因为虽然是12月份的工资,但由于是1月份发放,所以员工取得所得的时间是1月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取得所得时才发生,所以,应在2月份征期内申报。如果调整了,等于1个月取得了2个月的工资,员工的个税纳税义务就相当重了。
最低工资标准今年暂缓调整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2023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暂缓调整。适用于全日制从业人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20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24元,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56元。这是在当前受疫情影响,财政收入放缓,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使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进一步加大的背景下,上海市继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