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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一般纳税人分立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合规?!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06-24 1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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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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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一般纳税人公司分立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话,能不能长宁合规呢?以上合规方案适合企业未来几年规模发展变化不大的情况,但是如果企业分立之后,规模不断得到扩大,甚至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或者某些业务增值税率比税负平衡点要高、而其他业务增值税率比税负平衡点要低的话,还能对两个公司的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安排合规,前者可以由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而后者当由一般纳税人经营。

如果将一般纳税人公司分立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话,能不能长宁合规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一下。

我们以“大风公司”为例,大风公司是一家商业批发公司,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率是17%,准予小销项税额订购的进项税额为销项税额的10%,假设该公司年应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是100万元,那么该公司年应缴纳增值税额=100×17%-100×17%×10%=15.3万元。如果该公司未来几年发展比较稳定,经营项目改变不大、规模也不会增长太多的话,那么该公司可以分立为甲、乙两家公司,其中甲公司的销售额为60万,乙公司的销售额为40万,两家公司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

将A公司分立,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的适用税率为3%,那么甲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60万×3%=1.8万元,乙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40万×3%=1.2万,甲乙公司年应缴纳增值税总额为1.8万+1.2万=3万元,跟分立之前的一般纳税人相比,足足长宁合规12.3万元。

以上合规方案适合企业未来几年规模发展变化不大的情况,但是如果企业分立之后,规模不断得到扩大,甚至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或者某些业务增值税率比税负平衡点要高、而其他业务增值税率比税负平衡点要低的话,还能对两个公司的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安排合规,前者可以由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而后者当由一般纳税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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