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正文

发票认证后被通知发票作废!有何税务风险?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07-20 14:43:41
  • 0人看过
  • 0条评论
报告编号:NO.20230720*****

您好,您所浏览的是关于 ***** 的问题...,【解决方案】***** 【流程和费用】*****

获取完整报价方案
提问: 您好,我们一个一般纳税人的公司,2月份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份认证记账,5月份对方公司通知我们,发票于2月底作废,现在我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最好能把会计分录给我们列式一下,谢谢啦。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

提问:

您好,我们一个一般纳税人的公司,2月份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份认证记账,5月份对方公司通知我们,发票于2月底作废,现在我们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最好能把会计分录给我们列式一下,谢谢啦。

回复: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你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能付款、不能付款,千万不能付款。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申报表同样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0
喜欢的话,不妨鼓励一下哦~
猜你喜欢:
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二三事!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知识科技企业的必要认证
税务风险不可避,知己知彼真的可以防范吗?
合同签订稍不注意,导致带来企业所得税25万元的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管理:避免罚款与法律后果的关键
年底,会计预防税务风险,别让稽查找上门!
为了帮助您快速解决问题,建议咨询我们的专业财税顾问,为您推荐以下顾问~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相关标签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代办机构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仲企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