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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的10个涉税问题!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08-30 09: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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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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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关于房产税,今天为你整理了你关注的10个涉税问题!答复: 1、对于企业自用的房产,年应纳房产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2%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关于房产税,今天为你整理了你关注的10个涉税问题!

问题一:公司转租的环节是否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答复:不需要。

参考: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单位和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按照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

问题二:出租房产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房产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缴纳?

答复:不需要。房产税分期缴纳就可以,但是还需要具体咨询当地税局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题三:我是山东省当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疫情房产税是否有优惠?

答复:年底之前,免征房产税。

参考:鲁财税〔2020〕25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问题四:公司既有自用的房屋,也有对外出租的房屋,房产税如何计缴?

答复:

对于同一个房产在既有自用的也有出租的情况下,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问题五:房产税的计算有2种方式,哪两种?

答复:

1、对于企业自用的房产,年应纳房产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2、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年应纳房产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问题六:企业在免租期内的房产税如何计算?是否房产税也免征?

答复:无租与免租不一样。

1、无租使用房产就是所租用的房产不用缴纳租金,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免租是指提供免租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由出租人缴纳房产税。

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在免租期内应当正常按照从价方式计算缴纳房产税。

问题七: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含税价还是不含增值税的房租?

答复:不含增值税的房租。

参考:根据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问题八: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复:是的需要计入。

参考: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问题九:个人所居住的住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复:不需要。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问题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的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不需要。

参考: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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