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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是选择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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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亏损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即使满足条件可以选择不适用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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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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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上述政策使用“可以”、“允许”、“可”等措辞,因此属于纳税人权利,是否选择适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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